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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 发表于 2007-11-7 22:51 只看该作者
阳春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规定
| 阳春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规定 | | |
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外商到我市投资办实业。扩大我市利用外资的领域和规模,加快经济发展,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对外商投资项目用地或租用厂房给予优惠。
(一)投资生产性项目用地,每亩出让价最高限价为:已“三通一平”(通路、通水、通电、平整地基,下同)的,市区4万元;镇级3万元;未“三通一平”的,市区3万元,镇级2万;荒坡地1万元。
(二)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(以该项目银行帐户资金为准,下同)建设用地,按上述地价(下同)优惠20%;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,优惠30%。
(三)投资生产性项目租赁厂房,月租金每平方米最高限价为:配套设施齐全的标准新厂房5元,标准旧厂房3元,普通新厂房2元,普通旧厂房1元。
(四)租赁“三通一平”土地办企业,每平方米月租金0.5元。
第三条用电用水优惠。
(一)新建企业用电量在20万千瓦时(含20万千瓦时)以上的,按每千瓦时0.64元加变压器每千伏安9元基价收取。
(二)新建企业安装使用城市自来水,已“三通一平”的免收城市自来水主管道材料补偿费。从投产之日起,3年内水费按优惠价收取,工业用水每月用水量500吨以下,每吨1.1元;501吨至1000吨,每吨1.0元;1000吨以上,每吨0.9元。饮服业用水每月用水量500吨以下,每吨1.8元;501吨至1000吨,每吨1.5元;1000吨以上,每吨1.3元。
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取水使用的,从投产之日起,5年内免收水资源费。
第四条税费的优惠。
(一)税收优惠。
1、新办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,从获利年度起,前两年全免企业所得税,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。
2、外商投资企业所使用的工业用地,不征土地使用税。
3、对新开发的荒山、荒地、水面的农、林、牧、果、药、渔项目,自有收入之日起,2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。
(二)规费优惠。
1、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示制度,各种规费一律由投资者到市投资服务管理中心缴交,凡国家和省规定收费有幅度的,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。
2、外商投资的企业,建设期内属全额使用的规费全免,从投产之日起,3年内属市本级所得的规费,按50%收取;从第4年起按规费的最低标准收取。
第五条外商投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优惠。
(一)在统一规划连片造林种果区域内,一次性投资开发“三高”农业项目超过200万元或首期开发面积超过300亩的,每亩年租金指导价为:25度以下山地,属集体所有的20元,属责任山、自留山的30元;25度以上山地,属集体所有的10元,属责任山、自留山的15元;旱田、耕地200元。
(二)外商投资创办林场,集中连片造林1000亩以上的给予林木经营和加工权,并优先安排林木采伐指标。集中连片造林5000亩以上的,享受省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造林有关优惠。
(三)凡年饲养肉猪达1万头以上的养殖场,经有关部门核实、检疫合格并完税后,允许经营者自行屠宰肉猪和上市经营。
第六条提供优质服务。
(一)市投资服务管理中心实行一栋楼办事,一个窗口受理,一个窗口收费,一条龙服务。实行办事公开,规范动作、承诺、投诉、监督、奖惩等一系列制度,为投资者免费代办投资报批手续,协助解决问题,督促落实投资优惠政策。
(二)投资者申办项目,凡属市审批权限范围内的,自收齐相关资料之日起,保证在一个工作日内办妥开业所需的全部证照手续。需报上级审批的,自收齐相关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并转报上级机关审批。
第七条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。
(一)对由市政府统一发给的《阳春市人民政府贵宾证》的外来投资者,要给予便利和协助,有关职能部门不准随意对其进行检查,不得随意对外商企业进行检查。
(二)有关部门向企业收费时,应出示由市物价部门核发的《收费许可证》事副本,并开具由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或发票。凡不亮证收费或不开具统一印制的收据或发票的,企业有权拒缴。
(三)为外商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对外来投资者及企业进行刁难,敲诈勒索,吃、拿、卡、要,严厉打击干扰破坏外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。
第八条奖励。
对为我市引进外商投资项目的有功单位或个人,除市四套班子领导外,凡实际引进资金投入生产性项目的,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比例给予奖励:100万元至1000万元,奖励1%;1001至2000万元,奖励1.5%;2000万元以上,奖励2%。以上奖励不含所得税。
引进投资项目的奖励是一次性奖励,在项目竣工投产后三个月内,由引资者提出申请,投资企业认定,纳税地政府根据申请抽出审核意见,经市财政局和有关部门核实报市政府批准后,由纳税地政府从财政中兑付奖金。
第九条本规定尚未提及而上级有政策规定的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,外商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投资生产性固定资产项目按照本规定执行,市内外投资者新办企业(项目)参照本规定执行,过去制订的优惠政策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。
第十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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真诚尺度,衡量匆匆人生.花花世界,觅寻无限精彩.倒一杯烈酒,明月几许?风尘流线在路上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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