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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 发表于 2007-11-8 18:40 只看该作者
关于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
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,增强招商引资竞争力,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发展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投资者是在我市投资办工业企业的经济组织或个人。
第三条 用地优惠
(一) 工业开发区的用地优惠
1、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开发区的土地实行最高限价,原则上地价不超过4万元/亩。项目建设用地材料齐全后,市国土资源局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。
2、投资额500万美元(含500万美元)以上的大型项目,可优先安排用地,并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特殊优惠地价。
3、企业在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开发区取得土地使用资格后,一年内须投资达到总投资总额的30%以上,两年内须完成总投资额(5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项目可廷长至三年)。不按规定期限投入资金的,由市政府无偿收回土地另行安排或按比例减少其土地使用面积。
(二) 非工业开发区用地优惠
1、土地的征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。毛地地价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/亩,当项目建设用地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及材料齐全后,市国土资源在5个工作日内为企业项目用地办妥土地使用权证。
2、投资者与土地使用权者达成用地协议,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办理相关的手续。
(三) 改变土地用途和厂房转让
1、工业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的,须经市政府批准,并按照新用途的土地市场价补足地价。
2、工业用地按规定的建筑面积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厂房,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,允许在使用期内正常转让。
第四条 用电优惠
(一) 工业用电电价按广东省物价局批复我市的电价标准执行,供电部门不得擅自变更电价。目前大工业用电实行峰谷电价,平段电度电价0.5887元/千瓦时,基本电价9元/千伏安;普通工业电价0.7867元/千瓦时。当省物价局对电价调整时,我市电价也相应作调整。
(二) 用电企业在不影响电网安全的情况下,可直接向近区小区小水电企业协商购电,小水电现行收购价为0.38元/千瓦时。连接线路所需的投资由用电企业负责,并在市供电公司的监督下施工。
(三) 工业企业使用小水电企业近区供电的,实行丰、枯水期电价制度和峰谷电价管理。电网与小水电互送电量,同一计算点当月互抵后,按各自的用电分类价格执行。
第五条 用水优惠
新办工业企业免交报装用水一切费用,用水单价按现行工业企业用水单价1.4元/立方米执行,其中月用水量达5000至7000立方米的按9折优惠,月用水量达7000立方米(不含7000立方米)以上按8折优惠。
第六条 税收优惠
(一) 新投资的国外企业除享受国家、省有关政策优惠外,从应缴纳税之日起5年内,按其缴纳的属本市库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作为计算补贴依据,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资金补贴给企业。从其应缴纳增值之日起2年内,按其缴纳的属本市库的增值税税额作为计算补贴依据,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资金补贴给企业。
(二) 新投资的国内企业,从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之日起3年内,按期缴纳的属本市库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作为计算补贴依据,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资金补贴给企业。
(三) 资源消耗型企业不实行本条(一)、(二)款的税收优惠。
第七条 规费优惠
(一) 在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开发区兴办工业企业的,不收取本市市属行政性规费,但需按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。
(二) 在非工业开发区兴办工业企业的,建设期内不收取本市市属行政性规费,但需按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。本市市属行政性规费,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最低标准的30%收取,从第4年起按最低标准收取。
(三) 服务性收费统一依收费明白卡(收费手册)规定的标准执行。服务性收费实行有服务才有收费原则,并要公示物价部门核发的经营性收费许可证,无公示的一律不得收费。第八条优质服务
(一) 实行“一条龙”审批项目的办事制度。市投资行政服务中心协调统一办理投资项目的立项、审批、发证、登记等业务。
(二) 简化投资项目盺审批等程序。市投资行政服务中心的投资者提出申请后,立即给其开列出开办工业企业所需的全部资料清单并提供各种表格。申请资料齐全的,5个工作日内完成在本市审批程序。市投资行政服务中心根据《行政许可法》规定各职能部门的办结时限。
(三) 实行“一个口子”收费的管理制度。投资者按规定需缴交费用的,在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窗口统一收取。职能部门一律不得现收取其他费用。第九条投资者社会待遇
在本市境内有国有、集体企业和国有、集体控服企业以外的各类企业,包括中外合资、中外合作、外商独资企业的企业家,经市委统战部、市工商局、市公安局、市质监局、市国税局、市地税局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、市总工会共同确认政治合格(指诚信守法、依法纳税、善待工人等)的,可享受如下社会待遇:
(一) 一年内实标纳税额(含国税和地税,下同)超过200万元(含200万元)的民营企业家,符合《代表法》或政协章程有关规定的,可推荐为阳春市人大代表候选人或阳春政协委员人选。
(二) 一年内实际纳税额超过600万元(含600万元)的非阳春籍企业家,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授予“阳春市荣誉市民”称号,对于阳春籍企业家,可推荐、提名为市级和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和政协委员人选。
(三) 一年内实际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(含1000万元)的企业家,由市政府聘请为市长经济顾问。
第十条 投资者权益保护
(一) 在市工商联设立民营企业投诉中心,负责受理各种投诉。
(二) 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随意到民营企业进行各种检查。
任何部门因工作需要到民营企业进行检查的,必须将带队检查的负责人名单、检查内容、检查依据、检查时限和部门主要领导批示送市投资行政中心登记审核,报市政府分管工业的副市长批准,方能展检查。对于市领导联系挂点民营企业的检查,市政府分管工业的副市长在批准前,要与挂点领导进行沟通。
公安消防、卫生防疫、安全生产等部门因突发事件需立即赴现场检查的,事后要补办有关手续。市投资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核查是否属急事急办。
(三) 尊重投资者在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工作和生活习惯,不得干预投资值得的正常活动,禁止扰乱投资者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。公安机关对投资者居住和活动比较集中的宾馆、酒店和娱乐场所(具体范围由市政府办公室另文规定)进行检查时,须经市公安局局长审核,并报市委政法委书记批准。
因突发的治安违法犯罪案件,需立即赶赴上述场所查办的,要边执行边口头报告市委政法委书记。
(四) 在对民营企业采取强制措施前,司法机关要向市委政法委书记报告;行政执法部门要向市政府分管工业的副市长报告。
(五) 严禁任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向民营企业拉赞助、搞集资(为了社会公益事业,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除外)。
(六) 工作人员擅自违反本条规定的,追究其责任。
工作人员受其领导指派违反本条规定的,追究指派领导的责任。
部门发生违反本条规定的事项,在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的同时,追究本部门主要领导的领导责任。
(七)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任对象,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。
(八) 直接责任人第一次违反本条规定的,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。影响严重的,给予降级处分。
直接责任人第二次违反本条规定的,给予降级处分。影响严重的,给予撤职处分,并通报本部门。
直接责任人第三次违反本条规定的,给予撤职处分。影响严重的,给予开除处分,并通报全市。
(九) 一个部门一年内1次发生违反本条规定的,对其分管领导、主要领导进行诫免谈话。影响严重的,给予警告处分。
一个部门一年内2次发生违反本条规定的,给予分管领导、主要领导警告处分。影响严重的,给予记过处分。
一个部门一年内3次发生违反本条规定的,给予分管领导、主要领导记过处分。影响严重的,给予记大过处分,并作相应的组织处理。
第十一条 国有工业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的,参照本规定给予优惠。
第十二条 对科技含量特别高、投资规模特别大的投资项目,经市政府确认,可采取一厂一策的办法给予优惠。
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。凡本规定未涉及的国家、省、阳江市制定的相关政策内容的,以上级文件为准;已涉及且有变动的,以上级文件变动内容为准。本市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,按本规定执行。上级文件和本规定未涉及的,实行一事一策。
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。
真诚尺度,衡量匆匆人生.花花世界,觅寻无限精彩.倒一杯烈酒,明月几许?风尘流线在路上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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